第十三条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我校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考生综合成绩总分和各专业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在4月15日前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和备录取。
2.确定拟录取与备录比例
拟录取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备录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3确定。
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综合测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3.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被我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我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我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专业),具体时间按考试院公布为准。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专业)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轮拟录取资格。
4.办理录取手续。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未完成计划转入高校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凡已被我校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职自主招生和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七章招生监督
第十五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参加报名考试,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高职提前招生报考资格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章其他
第十七条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标准收费。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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