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历经三次审议、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
“在执行少杀、慎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又迈出坚实一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对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非常认同。
应进一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有学者考证过,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少之又少。
“进一步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将死刑只适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内涵所决定的。即便是危害最严重的非暴力犯罪,也应基本归诸于不可杀、不宜杀之列,这才是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真正体现。”赵秉志指出,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当然,受现实国情民意所影响,贪污罪、受贿罪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阶段尚不宜贸然废止,但也应显著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之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努力,力争在2020年左右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时能废止这部分犯罪的死刑。
“我国对死刑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其他国家的刑法,我国一些罪名被规定为死刑确实过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但我国将其列入死刑。应罚当其罪,否则从公平上讲确实不合理。从预防上讲,没有证据证明,一类犯罪适用死刑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有明显效果。比如法国在1980年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前后,犯罪变化波动并不明显;前苏联冻结死刑,冻结前后犯罪变化波动也不明显。我国的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但是每年还是有很多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说,实践证明,死刑并不能阻挡犯罪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死刑对犯罪预防有明显效果。
老年人免死年龄应再放宽一些
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伦业贩运4公斤毒品,因当时不满75周岁,在一审、二审判决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后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其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被称为我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赵秉志对此案十分关注,并指出此案具有参考意义。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此作了相关调整,也就是说不管犯罪时年龄多大,审判时已满75周岁,均不判处这些人死刑。出于我们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考虑,给老年人一种人道关怀,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他们死刑之外的应有惩罚,已经足以罚当其罪。
“但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上次修正案中所创设的老年人免死制度并未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的老年人免死制度不够彻底,而且75岁的年龄规定也过高。”赵秉志强调,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希望未来死刑改革能够对这些方面加以补充完善。
完全废止死刑需经历漫长过程
“刑法修正案(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但这仍然不够,我国目前还保留死刑的罪名有46个,而且死刑还包括了非暴力犯罪,显而易见是不太合理的,与国际死刑评价体系还有较大出入。”阮齐林说。
阮齐林指出,欧盟的价值理念是死刑本身就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不应该适用于惩罚人类的方式,因此将死刑废除的同时还设置了一个限制条件,如果加入欧盟则必须无死刑。
“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很窄,仅限于暴力致命或毒品犯罪,并且实际执行的很少。比如美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判处死刑不到100人,审判程序十分漫长。日本一年真正执行死刑的数量几乎不超过10人。”阮齐林说。
据统计,在联合国现有的193个成员国中,已有近150个国家取消或者不再适用死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保留死刑。
“因为死刑制度问题,我国在司法合作上也曾出现障碍,比如引渡。部分国家拒绝将犯人引渡给有死刑的国家,有死刑的国家必须承诺不判死刑才可以进行引渡。而若我国未经审判直接答应不判死刑,也十分不妥。”阮齐林称,当然,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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