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细则,外籍人员与天津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单位可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市提取政策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依据目前天津市提取政策,外国人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手续。外国人市场租房并支付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国人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符合提取政策的外国人,可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后即可提取。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实行与内地(大陆)职工一致的缴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权利。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额。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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