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17年度(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7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17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6206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在办理2017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规范和降低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
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3889元(其中:单位1945元,个人1944元)。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为260元(其中:单位162元,个人98元);清徐县为244元(其中:单位152元,个人92元);阳曲县为228元(其中:单位142元,个人86元);娄烦县为212元(其中:单位132元,个人80元)。
四、调整方式
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缴存额调整清册》”),并制作《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五、其它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范围之间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标准。
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7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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