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
最低工资标准: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四类标准调整增幅体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的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文件精神,首府乌鲁木齐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70元调整至1620元(含三险一金),月增资150元,增幅为10.2%。不含三险一金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124元提高至1241元。月小时工资由14.7元调整至16.2元。
调整后,与疆内其它地、州、市、县相比,乌鲁木齐最低工资标准仅低于克拉玛依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全疆四档标准中处于第二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本次调整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将会提高;
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也会有所提高;
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将有一定提高;
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
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予以补差。
通过联动上调,将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有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表1和附表2。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见附表1)。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见附表1)。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见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