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存续发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为加快推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存续发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公司制改制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现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注册资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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