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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2023-09-15 17:28:18 高考升学网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系列重要讲话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适应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

??积极创新,质效并重。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着力破解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碍,促进常住人口城镇化提质增效。

三)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参照小城市标准执行。

(五)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100万的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市和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襄阳、宜昌市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六)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

改进现行落户政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七)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突出问题。

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积极解决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落户问题,荣获市、州以上优秀(杰出)农民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投靠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九)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消除低保和优待抚恤的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角度,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督办落实,要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重大改革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全面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专项督办检查,积极稳步推进。

(十五)制定政策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报省公安厅备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照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落实经费保障。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联度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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