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申请根据沈房发【2012】93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三条之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
新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原籍非本市)或三县一市(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毕业五年内且在沈无房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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