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乌海政发﹝2011)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1年8月印发实施以来,在抓好社区物业管理规范运作,落实扶持物业管理政策,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物业管理年”活动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各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全市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各区也要相应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办事处(镇)以及社区的考核内容,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各区要在9月底前成立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镇)要配备专职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年底前全部建立起“区、办事处(镇)、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三、从今年起,将按年度对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实施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修缮与维护、停车位改造、绿化补植及绿化用水、物业服务企业购置大中型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等。
四、发改委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格。各区办事处(镇)、社区、物业企业要成立物业费收取调解小组,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率。各区法院要建立快速诉讼通道,有效解决拖欠物业费问题。
五、劳动部门要免费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培训及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尽快出台物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政府补贴范围的具体意见。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内的执法监管,严禁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和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各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实施服务质量年度评定。
八、各区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对影响居民生活的屋顶渗漏、供水、供热、供气、排水等公用设施损坏的紧急情况,可简化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程序。
九、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完成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留足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要按照一年物业服务费用的50%的标准,向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坚决杜绝物业服务企业随意降低服务质量和住宅小区弃管现象。
十、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严格履行项目退出程序,按照程序规定提出申请备案,退出前要公示,要及时办理设备、资料移交及账目结算等手续。如不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办理退出的,一律不予评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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