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宜宾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宜宾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宜宾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沐爱镇犬只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由畜牧站、派出所、卫健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管理、免疫、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二、场镇(街道)、车站、农贸市场、工矿区、游览区及其周围一公里以内的地区,农业园区及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只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导盲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只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拴)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农村为犬只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三米,犬只主人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申请登记,并按农业农村部门规定进行犬只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不按规定拴养或未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天内不按规定拴养的犬只,一律按流浪犬处置。公示期满后,公安、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对流浪犬、违规饲养的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犬只管理责任制。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打击流浪犬、违规养犬等现象,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狂犬疫苗和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犬只咬伤他人,犬只主人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犬只主人的责任。
七、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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