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乐山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我区犬只规范化管理,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类限养区范围
市中区张公桥街街道办事处、泊水街街道办事处、上河街街道办事处、通江街道办事处、柏杨街道办事处、肖坝街道办事处、大佛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及大佛景区,罗汉镇、牟子镇、九峰镇、苏稽镇、全福镇、棉竹镇、水口镇、车子镇、安谷镇集镇范围。
二、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
(三)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或用笼具装载,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中心城区内的养犬人须到农业部门认定的动物狂犬病定点注射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并领取《犬只免疫证》;限养区内的乡镇养犬人须到当地畜牧兽医站进行犬只免疫,并领取《犬只免疫证》;
(五)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商业街、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九)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者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犬只采取相关措施,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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