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犬类管理,引导市民依法、规范、文明养犬,提高文明养犬意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共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养犬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登记。
二、提倡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不遗弃犬只。
三、市民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有安全完善的防范犬只伤人措施(如束犬绳、链,戴犬只口罩等),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避免犬只接近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二)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出户活动中,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不得携犬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餐厅、饭店、学校、医院、机关、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候车(机、船)室,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携犬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
四、市民所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和矛盾,并立即将伤者送至防疫狂犬处置门诊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采取免疫措施,并对犬只进行检查。
五、对于辖区内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狂(病)犬、失去约束的恶犬和无人照看的流浪犬,将作无害化处理。
六、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9。
七、对于不按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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