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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养狗新规,漳州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

更新:2023-09-20 01:50:14 高考升学网

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

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区和谐。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

养犬管理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确保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刘文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肖招鸿 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 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黄再升 市农业局副局长

余绍麟 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文海 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陈维福 市执法局副局长

林日德 芗城区副区长

周俊雄 龙文区副区长

郑文全 龙海市副市长

刘达文 漳浦县副县长

施仲达 云霄县副县长

沈义和 诏安县副县长

朱展发 东山县副县长

曾 民 平和县副县长

余金武 南靖县副县长

郑明福 长泰县副县长

方龙辉 华安县副县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等工作。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赵永利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

(三)卫生部门:

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四)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

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六)各县(市、区)政府:

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细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集中统一专项整治行动,捕杀狂犬、捕捉流浪犬,规范养犬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引导群众主动登记。

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社区为重点,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干部、志愿者等深入社区,开展养犬知识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主动登记,摸清社区养犬底数,做好登记造册。

(二)组织开展养犬情况集中检查。

对犬只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规范养犬。

(三)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免疫。

按照《中华人民共人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专项行动中群众主动登记的所有犬只,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工作,登记犬免疫率要达到100%。

(四)集中清理街面无主犬、流浪犬。

对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组织捕杀病(死)犬并及时进行检(免)疫和无害化处理。

(五)集中治理涉犬经营单位。

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六)组织集中治理行动。

春节前,各县(市、区)要组织集中开展一次犬患治理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二是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及犬医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三是犬伤人、扰民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各级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紧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养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具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二)明确责任,强化治理。

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要强化治理,推动规范管理,在执法过程中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涉及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跟进式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

要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养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 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基层组织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养犬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养犬管理集中宣传日和文明养犬社区行等活动、召开社会各阶层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各界群众交流沟通;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宣传途径,加大对违规养犬的危害、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充分认识犬患和狂犬病蔓延的严重危害性,提高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章养犬行为,自觉参与犬类监督管理,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监督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法,体现人性化管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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