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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更新:2023-09-20 03:58:25 高考升学网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衢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衢州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衢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衢州养犬管理条例

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导盲等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域划分】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开展犬只疫病防控、文明养犬宣传教育,负责所辖一般管理区内大型犬、烈性犬的备案以及流浪犬的捕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流浪犬(大型犬、烈性犬除外)的捕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犬只扰民以及伤人事件的查处,大型犬、烈性犬的捕捉,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捕杀。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监测,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协助单位】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公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信息共享】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数字化建设,整合养犬登记、备案、防疫等服务功能,完善养犬管理智能系统,提升养犬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采集和归集养犬管理数据,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九条【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部门以及网络媒体应当加大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引导文明养犬。

第十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免疫接种】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应当将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接种时间等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智能系统。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的标准、烈性犬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个人养犬】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三)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无违法养犬被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单位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严格限制单位养犬,确需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建有围墙,配备犬笼、犬舍;

(三)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

(五)安排专门人员管养犬只;

(六)单位所在地不在办公楼或者住宅小区内。

第十五条【登记审核】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服务窗口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智能犬牌、犬证等犬只身份信息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智能犬牌等犬只身份信息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补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管理服务费和智能犬牌工本费等收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变更、注销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场所、养犬人等犬只登记信息变更的;

(二)犬只失踪、死亡的;

(三)放弃饲养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验)场所的;

(四)发现犬只为禁养犬类的。

第十七条【延续登记】 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服务窗口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续登记。

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登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备案制度】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大型犬、烈性犬的饲养备案制度,养犬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养犬人自律】 养犬人应当加强养犬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养犬规范】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影响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设施;

(四)占用公共绿地、楼道、房顶、地下空间等公共区域;

(五)随意丢弃死亡犬只;

(六)遗弃、虐待犬只;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外出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链(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公共空间,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十八时至次日七时。

第二十二条【一般管理区外出规定】 一般管理区内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不得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第二十三条【禁入区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中心、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封闭式景区等;

(四)除小型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或者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等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个人寄养】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

(二)接收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接收寄养犬只数量不得超过一只;

(四)接收寄养时间一年之内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超养处理】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验)场所。

鼓励养犬人为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犬只伤人处理】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验)场所,由收容(留验)场所管理人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医学观察。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经营规范】 从事犬只经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破坏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

(三)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建立和保存记载犬只详细信息的经营档案。

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场所】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销售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展览等活动。

鼓励在专业市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第四章 收容与领养

第二十九条【收容(留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合理设置犬只收容(留验)场所,接收流浪、遗弃、送交以及扣押、没收的犬只。

疫情防控期间,犬只收容(留验)场所可以配备独立的犬只隔离观察、检疫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组织和单位承担犬只收容(留验)具体事务,也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验)服务。

第三十条【犬只领养】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流浪犬只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发布认领公告。养犬人五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为遗弃。

遗弃、送交以及没收的犬只,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十二条【综合行政处罚】 下列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只超养犬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公共绿地、楼道、房顶、地下空间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或者违反规定时间携犬外出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为外出犬只束犬链(绳)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听劝阻,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或者区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或者接收寄养时间一年之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接收人处超养犬只每只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有本条规定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八项违法情形的,可以扣押犬只;具有本条规定第三项至第八项违法情形,情节严重或者违法行为被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可以没收犬只并注销犬只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安处罚】 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未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或者犬吠扰民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为大型犬、烈性犬束犬链(绳)、戴嘴套的,对养犬人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规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犬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及时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验)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销售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衢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市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一)群众所盼。随着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的愿望和需求不断增强,犬只密度大幅增加,人与犬、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矛盾不断显现。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犬只数量10万只以上(重点区域1.2万只)。加强养犬行为管理是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促进社会精神文明进步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现实所需。当前,国家、我省尚无统一的养犬管理法律法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问题给社会环境、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2021年度,我市宠物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人员9202人次,同比上升25%;2022年1-6月,市综合执法局接到犬类相关投诉举报120余件,占投诉总量近10%。

(三)文明所向。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要打造文化文明双高地,力争实现全国县级文明(提名)城市“满堂红”。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创文的一个扣分项,直接影响市级全国文明城市复评和县级文明城市创建。制定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能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及市容环境建设,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夯实坚定基础。

二、起草过程

2020年底,响应社会呼声、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填报《2021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征集表》。

2021年2月,《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作为二类立法项目列入《衢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开展专题调研、集体讨论7次,征求意见136条。12月,列入《衢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一类立法项目。

2022年1月,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徐良平,市委常委、副市长廉俊,市人大副主任黄孔森、童炜鑫专项调研、现场指导,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积极配合、大力支持,起草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工作专班+专业团队。组建立法工作专班,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立法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线路图、时间表、责任人,做到法规草案和配套文件清单式、一体化推进。二是全面学习+征求意见。起草团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论资料127部,20天时间完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撰写,征集90余个部门242条意见建议、社会面意见建议193条、专家意见69条,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三是外部磋商+内部讨论。邀请市人大建资环工委、法工委及司法局对《条例(草案)》初稿提前介入、反复磋商,并经局党委集体讨论,最终形成《条例(草案)》,4月18日报呈市政府,6月2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6月29日通过市八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容(留验)与领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35条。

(一)优化养犬管理模式。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权责分明、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

(二)明确养犬行为规范。针对市民反应强烈、问题突出的行为,制定“犬只进入电梯等狭小空间内佩戴嘴套”“犬绳长度”“携犬外出时间”等条款,促进规范养犬。

(三)提高执法可操作性。通过设立“一户一犬”“个人寄养”“分类管理区”“禁入区域”“禁止经营场所”等条款,解决我市犬类管理执法过程中部分事项“无法可依”等问题。

(四)细化量化处罚情形。设立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幅度,细化违法情形,设立起点低、有幅度的罚款数额。

四、特色亮点

(一)全国首部涉犬防疫法规。针对疫情期间被隔离人员的犬只缺乏管理问题,设置犬只隔离检疫场所,避免出现简单粗暴捕杀现象,减少舆论风险和侵权隐患,成为全国第一部涉及犬只疫情防控条款内容的法律法规。

(二)全省率先推行乡镇大型犬、烈性犬备案制。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设置一般管理区(乡镇)内大型犬、烈性犬管理和执法依据,在省内养犬管理立法起草工作中首次明确一般管理区内的大型犬、烈性犬实行养犬备案制度,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条款。

(三)打造数字化养犬管理系统。《条例(草案)》明确加强养犬管理数字化建设,配套智能犬牌,通过线上登记、轨迹定位、找寻走失犬只等功能,统一将犬只信息纳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已有40余个地市养犬管理部门来衢考察学习。

(四)探索执法主体分类模式。在省内同类立法中首次按照执法主体进行分类设置,归类整理公安机关、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执行条款。

二、衢州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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