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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更新:2023-08-11 09:28:36 高考升学网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湘潭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湘潭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湘潭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湘潭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区饲养和管理犬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严格控制犬类动物管理,实行限制饲养、强制免疫、挂牌标识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犬类动物的管理工作。公安、城管、工商、卫生、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区犬类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健康证制度。养犬人必须按规定带犬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驱虫和人畜共患病病原检查,并办理健康证(卡)后方可饲养。

市区严禁饲养食用犬和狼狗。因公共安全需要,饲养狼犬必须报市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

第六条健康证(照)实行年审制度。每年3月,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健康证(卡)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七条持证犬只必须每半年接种一次疫苗。被犬只允许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两个月内进行免疫。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拟养犬人发生变更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遗失、损坏证书、品牌标志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手续。

第九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的颈部佩戴统一的健康卡;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教学区、医院、商店、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四)室外养犬,应当由成年人看管,配犬链,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犬只不伤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条经营犬类动物的,必须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犬只出售前,必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免疫检疫合格证明。

养犬必须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内经营。

第十一条犬只咬伤他人的,犬主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将犬只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观察。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犬必须立即捕杀。以上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二条发现狂犬病疫情,养犬人或当地基层组织应在12小时内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措施。

狂犬病疫区的犬只应立即捕杀,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必须深埋或火化。严禁窝藏、转移、出售疫区内的任何犬只及其产品。

第十三条除动物园外,市区不得设立犬类养殖场。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有权强制捕杀其犬只。

第十五条擅自转让、涂改、伪造犬只防疫检疫证明、健康证明(许可证)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第九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捕杀其犬只;涉事相关单位有权制止养犬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非法犬,导致咬伤他人或者在人群中引发狂犬病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犬类动物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的其他宠物管理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区犬类动物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湘潭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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