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二)旷职(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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