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三条 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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