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五章 签订聘用合同
十九条 签订聘用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十条 聘用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当面签订。
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证金或其它财物。
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龄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龄的限。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短或新招用的人员,一般签订-期限的聘用合同。在本单位工作满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XX且距法定退休龄不足XX的人员,以及少数业务骨干(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等特殊人才),如本人有要求,可签订到法定退休龄的聘用合同。流动岗位人员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此次竞聘未被聘用的,仍继续执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经竞聘被单位聘用的,可按本细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与此次受聘的同等条件非合同制人员相一致。
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延长至个月。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根据需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无效,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二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不在岗职工,属身体健康方面原因的,经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务伤残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属其它特殊原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单位实施聘用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二十八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号)办理。符合辞退条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号)办理。愿意调出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六章 受聘人员待遇
二十九条 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所在岗位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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