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群众团体、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分别向党委、厂部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分别交两办审核。党委、厂部同意发文,则两办分别按党、政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党×字、厂×字发文。群众团体文件由党委批转。
.对全厂影响较大,涉及两个以上厂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由党委书记或厂长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分管厂领导批准签发。
九条 发文的范围:
.凡是以党委、厂部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党委、厂部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公布全厂规章制度;
()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工厂文件;
()公布工厂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公布全厂性的重大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
()其他有关全厂的重大事项;
.党委、厂部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
()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
()同兄弟单位联系有关工厂重大生产、技术、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经营管理、党群工作等事宜。
.在工厂日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党群工作中,有关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有关制度办理,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由主管业务科室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厂部文件发布。
.凡各业务科室如开专题会议所作的决定,一般都不应发文,不备查考,可以科室名义用《工作简讯》发会议纪要。
.各业务科室与外单位发生的一般业务联系,可用各科室的名义对外发函(应各自编号备查)不用厂部名义发文。
(四)发文程序与要求
十条 发文程序规定:
.各单位需要发文,应事先分别向党委、厂部提出申请;
.党委、厂部同意发文时,主办单位应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草拟文件初稿;
.草拟文稿必须从全厂角度出发,做到情况确实、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工整。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彩笔书写;
.文稿拟就后,拟搞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刷份数、拟稿单位与拟稿人,并签名、盖章、标定日期和密级;
.两办应根据党委、厂部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有关文件规定,对文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对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内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应退回拟稿单位重新拟稿;
.经两办审查修改后的文稿,送部门主管领导核稿(对文稿内容、质量负责);
.对审核时修改较多,有碍打印和存档的文稿,应由拟搞部门重新誊写清楚;
.需经会签的文稿,应在交付打印前送会签部门会签;
.文稿审核会签后,按批准权限的规定分别呈送党委、厂部领导审定批准签发;
.经领导批准签发后的文稿交两办机要秘书统一编号送打字室打印;
.文件打印清样,应由拟稿人校对,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上签名;
.文件打字后,由两办派专人按数印刷,再由两办机要秘书分发并检查落实情况,对印刷质量不好的文件,机要秘书应拒绝盖印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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