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所有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注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
六条未经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使用公章申请表》,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
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十条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详见附件《使用公章申请表调》)。
十一条合同用印应按照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法规审核程序。
十二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人。
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总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二章 车辆调配
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请示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车辆进行统一配备和调整。
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的日常使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有管理责任。
五条总公司外事用车、总公司会议及较大活动用车,办公室有权临时调度各单位车辆,各单位应服从协调调度。
六条除总公司领导临时安排外,总公司车队不为业务部门及各专业公司出车。
七条原则上各单位不得相互借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八条小时内长途用车(单程公里以上的),须经总公司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小时以上的,需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九条任何车辆外借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十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二十五条及二十六条的规定,配备车辆均属工作用车,应严格服从办公实队的统一收车管理。
三章 安全管理
十一条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车队的安排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提高驾驶技术,保证车辆完好,杜绝事故发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学习者缺席一次罚款元。
十二条总公司安委会和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学习并实施安全管理监督。
十三条出现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经济责任,按事故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损失额万元以上的,罚个人%;损失额~万元的,罚个人%;不足一万元的,罚个人元。非专职司机各降%比例。最低罚款为保险公司的免赔数额。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事出车,按上述比例各加罚一倍。
十四条对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驾驶、降薪等处理。
十五条专职司机全安全行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驾驶人员给予表彰并颁发安全奖,可按季核发。
四章 油料管理
十六条各管理部门配备车辆所需油料由车队统一按核定预算办理购进,按单车每月定额标准发放,超出不补;节余归部门使用。定额标准由办公室每季核定,全按预算节余部分提取%作为车队节油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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