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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