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文明号”管理办法八条“青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初,新申报单位由基层团组织申报“局级青文明号创建单位”,局团委将根据上报的材料和行业分布情况,确定“青文明号创建单位”,发放牌匾。创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或场地醒目位置悬挂创建牌匾,公示争创局级“青文明号”的目标、措施、承诺内容以及标语或旗帜。每底,“青文明号创建单位”自发申报“青文明号”的评选,经党组织考核推荐,二级单位团委审核后上报到局团委组织青工部,局团委进行检查验收,评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本行业、本系统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集体作为局级“青文明号”。
对于青集体创建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周期适时申报。
四章奖励方式
九条局团委每底对局级“青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省部级以上青文明号从局级青文明号中择优推荐。
十条各级团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争取党政领导支持,落实激励政策,对“青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十一条各单位要把“青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机会。
五章管理考核
十二条实行“青文明号”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局级“青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初都要通过二级团委向局团委重新申报复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青文明号”称号。
十三条局级“青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度油田创建“青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以各行业、各单位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局级“青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各单位当度新申报局级“青文明号”的数量。
十四条局级“青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度考核,以组织检查与互检为主要依据。对外闯市场单位,将合作方的评价或验收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窗口服务行业,将用户、群众的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六章终止程序
十五条局级“青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六条(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局级“青文明号”资格。
十六条经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文明号”集体不符合六条(二)到(七)项条件的,油田创建“青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十七条凡局级“青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消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十八条撤消“青文明号”牌匾,要经“青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局团委同实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团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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