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二职业。
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在合同期间从事二职业的;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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