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其他公司总裁及下属公司总经理认为不予以考核的事项,需提前审批。
十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职员若干单项奖,如:合理化建议、革新与创造奖、提案奖、总裁特别奖(或总经理特别奖)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一条:职员考核结束后,直接上级主管会同人力资源部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参见附表七)。分析结果应用于人员薪酬晋级(等)、人员晋升、绩效改善和指导、培训要素确认等。
四章附则
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