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学生会换届在新学一学期进行。
十一条录用学生干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录用公告;
(二)由自荐人提交申请书;
(三)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面试;
(五)对面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六)通过考核后,主席、副主席由团总支书记正式任命,部长、部员由主席正式任命。
十二条新录用的学生会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三条在特殊情况下录用人员,经团总支批准后可简化程序。
十四条本会的录用工作由团总支负责组织。
五章考核
十五条学院团总支按照管理权限,对学生会成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十六条对学生会成员的考核,应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同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学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学期考核的基础。
十七条学期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在听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级,并将结果填入学生干部考核表。
十八条学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如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报团总支申请复核。
十九条学期考核结果作为对学生会干部的奖惩、辞退和调整职务的依据。
二十条考核内容:
(一)政治素质,行为表现。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拥护党的领导,思想上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态度。牢固树立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有强烈的责任感,能以大局为重;
(三)工作能力。熟悉本职工作,决策能力强,工作方法灵活多样,按时完成任务,不弄虚作假。
(四)协调协作能力,群众基础。互相团结,善于协作,无私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威信高;
(五)工作业绩。工作成效显著与否,组织参加各类活动成绩如何。
六章奖励
二十一条学院团总支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其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二条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学生干部,在评选优干和单项奖学金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在毕业时的综合测评中适当加分。
七章纪律
二十三条学生会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同学;
(三)行为有损学院的荣誉和利益;
(四)多次无故缺席学生会例会;
(五)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十四条学生会干部有本条例二十三条所列的违纪行为,团总支、学生会将视其程度给予警告、降职使用直至开除的处分。
八章辞职辞退
二十五条学生会成员因各种原因辞职,应向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会应在两周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二十六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学期考核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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