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条 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条 本办法由中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底或者次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度总结或者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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