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下端。
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开型(长毫米,宽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型(长毫米,宽毫米)。左侧装订。
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xx文件》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产党xx委员会(xx)》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xx办公厅(室)文件》、《中xx办公厅(室)(xx)》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xx部文件》、《中xx部(xx)》用于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章 行文规则
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十二条 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问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