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上行文。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 的请示》(主送:国务院)。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下行文。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复》。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是这次发布的《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办法》取消 了“指示”,增加了“意见”,而且在“报告”的适用范围中删去了“ 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是下行文,也可以是上行文,还可以是平 行文。下行文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惠试点工作的若 干意见》。上行文,部门或部门联合向政府上报意见请求政府批转执行 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与“请示”结合起来使用。平行文,使用的比较 少,一般与“函”结合起来使用,例如《关于对××条例(草案)修改意 见的复函》。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 答复审批事项。
平行文。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如《关于请支持和协助长影拍摄新片 的函》(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致函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询问问题:如《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征求对〈森林法(修改草案)〉修 改意见的函》;
答复问题: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森林法(修改草 案)〉修改意见的复函》;
请求批准: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向日本出口稻草的函》( 主送国荐入境检验检疫局);
答复审批事项: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 设立办事处的复函》。“函”适用于答复审批事项是这次发布的《办 法》新增加的。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下行文。如:《省政府开发区工作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 纪要》、《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等。
三章 公文格式
本章原为两条,现修订为三条,增加一条,即十一条。本章主要阐 述公文格式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大小标准。 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 、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 分组成。
阐述公文的组成部分。公文由十六个部分组成。这次发布的《办 法》在公文各组成部分中增加了“保密期限”和“附件说明”,除“正 文”、“附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外,公文中的其他部分本章 均按顺序分项作了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 ”、“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与“保密期限”一起标 注在公文首版心右上角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五 星隔开。密级公文如不标注保密期限,视为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 规定》(国家保密局号令)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 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机 密级事项二十、秘密级事项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