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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责任 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章 附则 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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