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一条 中学、城镇小学、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农村小学必须建立专用音乐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镇小学应建立两个专用音乐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农村小学可不设专用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用舞蹈教室。
二条 有两个以上音乐教室的学校,每个教室的音乐教学的功能应有所侧重,教室内的音乐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体现各自的特点。
三条 音乐教室的使用面积:城镇中小学应不小于平方米,农村中小学应不小于平方米。
四条 音乐教室应选择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避免声音对其它教学的影响。音乐教室如果设在连续走廊或教学用房处,应换装隔音门,并封闭与走廊邻近墙上的窗户。
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音乐教室铺设有弹性的架空地板地面,以适应不同音乐教室形式和课外文艺活动的要求。
六条 音乐教室应配备活动式合唱台和方便学生座位移动的凳子。
七条 为创造良好的音乐欣赏环境,音乐教室宜敷设吸音材料,以改善音质条件。
八条 有专用音乐教室的学校应设有乐器室,乐器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平方米,乐器室应与音乐教室相通或相邻。
九条 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的建设可参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十条 音乐教室的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执行教育部XX修订版的音乐器材配备目录,城镇中小学执行一类标准,农村初中和农村中心小学执行二类标准,村办小学执行三类标准。
十一条 各校在执行教育部音乐器材配备目录时应遵循先“必配”后“选配”的原则。根据音乐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可以调整设备器材的配备数量,也可以购置教育部目录以外的乐器和设备。
十二条 学校应重视音乐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其在音乐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班额比较少的学校可以不在音乐教室配备多媒体设备,应充分利用其它教室的多媒体资源完成相应的音乐教育教学任务。
十三条 学校要重视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学音像资料、音乐教学软件、音乐书籍、音乐教育杂志的配备。
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按照音乐教育教学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十五条 学校应每安排一定的音乐器材设备经费、音乐资料经费、乐器维护经费,保证音乐教学任务的完成。
十六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里的设备与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
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音乐(舞蹈)教室使用、乐器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十八条 音乐(舞蹈)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必须建立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帐和保管卡片,做到帐、物、卡相符,学校有关部门每都必须进行核对检查。
十九条 学校必须按要求做好音乐设备器材的保管和维护,每必须按要求对钢琴定期进行调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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