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
.封面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