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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二)

更新:2023-09-18 18:43:44 高考升学网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

十四条几个单位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

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

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

十七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十八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五章奖励经费

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评选一次。

六章组织管理

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七章罚则

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剽窃人三内不得申报科技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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