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退宿制度
.毕业生接到派遣通知后,按规定接受宿舍管理人员对所在寝室的家具物品进行验收。如有人为造成损坏则按原价赔偿。
.办完退宿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者,由所在系开据证明,公寓中心同意可办理暂住手续,否则不准住宿。
.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如发现原寝室设施被破坏,则扣留当事人档案,令其返校接受处理,损坏公物加倍赔偿。
.在校生不得私自入住毕业生腾空的房间,有撬门进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规范
在学生宿舍楼内和室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经商活动及以盈利为目的的其它活动;
.留宿异性或未经学生公寓中心批准留宿他人的行为;
.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传播、观看淫秽书刊或录像制品等行为;
.设床帷、乱钉物架及熄灯后点蜡烛进行娱乐活动的行为;
.利用各种炉具、加热器做饭、烧水等行为;
.私自移动、拆卸电源线、插座、电灯、传呼器等行为;
.大音量开放收录机、大声唱歌、跳舞、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影响室内卫生和文明宿舍建设等其它行为;
. 私开电闸以及偷换保险丝,偷水偷电等行为。
七、奖惩办法
各有关单位和公寓中心定期组织对宿舍检查评比,对连获“文明宿舍”、“卫生先进”流动红旗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于不能严格执行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对拒不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报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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