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黑河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黑河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黑河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有效控制狂犬病等犬类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犬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爱辉区所辖的路村、新生活村、下二宫村、幸福村等四个城郊村。
第三条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爱辉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病和狂犬;查处非法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养犬证、养犬许可证、犬只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遛狗违法行为,携犬进入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早(晚)市、步行街、商业街区、主要街道等户外公共场所,以及因遛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倒卖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管理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并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爱辉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确定固定的遛狗场所和交易场所,督促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八)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纠纷。
第四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和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个人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独自居住的;
(4)市区每户只有一只狗。
第六条申请养犬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有押运、科研、演出等特殊需要的;
(二)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专职养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单位有固定犬舍,犬只圈养、拴养。
第七条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养犬人持该证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只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养犬许可证,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八条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登记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散养。违者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据《黑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等办公场所、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早(晚)市、步行街、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歌舞厅、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主要街道以及其他有禁止标志的场所。对不听劝阻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3)盲人牵领的导盲犬和重度残疾人牵领的助残犬可以跟随盲人和重度残疾人活动;(四)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拴绳、戴上口套、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养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提前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大型犬、烈性犬严禁在市区内任何地方行走,但可以在远离村庄的市区外行走。离家登记、免疫、诊疗,或者在市外指定的遛狗区域遛狗的,应当将犬只置于犬笼内或者为犬只戴上口套、牵绳,由成年人牵领,避开他人,确保安全。大型犬和烈性犬包括:各种獒、德国杜宾犬、圣·伯纳德、大丹犬、大白熊、伯恩山、罗威纳、萨摩耶、拳师犬、上左、波音达、意大利布拉克、威斯特、威尔玛、雪达、阿富汗、福勒、猎犬、爱尔兰。大胡子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松狮犬、大麦町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格梗、博德梗、斗牛梗、凯利蓝梗、高加索犬、牛顿犬、拉布拉多犬、沈阳红狼犬、比特犬、大笨狗、
(六)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给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抱抱;
(7)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将犬只放入犬袋或者犬笼内;
(八)携犬出户时,犬主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九)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给予警告。养犬人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畜牧兽医部门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十条从事犬类饲养、销售、贩运,举办犬类展览、犬类比赛,提供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必须经公安犬类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向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狂犬病、狂犬,首先由畜牧兽医部门确认,然后由公安机关捕杀。阻挠正常捕犬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疑似狂犬病犬、主动攻击咬人的犬,应当由犬主送畜牧兽医部门检查。确诊后要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捕杀的狂犬病和因传染病死亡的犬只,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掩埋或焚烧,严禁剥皮、出售和食用。
第十四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应送交卫生或畜牧兽医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养犬管理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1、被狗咬伤后,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派出所或当地村委、居委进行调解。
2、可获得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营养费,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
3、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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