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南通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2024年南通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南通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优化市民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决定在通州主城区(金沙街道和金新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开展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金融机构、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
二、居民在禁养区域外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犬,并不得代养他人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不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请养犬人于2020年7月31日前自行采取送养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
(一)养犬人须于2020年7月31日前,携带犬只、户口簿(单位饲养需开具证明)、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通州主城区内的犬只免疫点(可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看)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也可在犬只免疫后自行安装“犬卫士”APP在线申领犬只免疫牌。
(二)犬只已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且处于有效免疫状态的,养犬人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免疫证明,可在犬只免疫点领取犬免疫牌。
四、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养区域;
(二)为犬只挂犬免疫牌;
(三)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牵引带,由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牵引;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给犬只戴上嘴套,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犬吠影响他人时,携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将其装入犬笼;
(八)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暂由南通市市区犬只留检所收容。地址:通州区平潮镇颜港村33组。
六、犬只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犬只留检所实施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弃。
八、不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城管局12319、农业农村局051386540943、区犬办专业捕犬队05138602037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被狗咬伤后,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派出所或当地村委、居委进行调解。
2、可获得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营养费,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
3、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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