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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最新版

更新:2024-01-20 14:56:41 高考升学网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潮州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潮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最新版

一、潮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2024年潮州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潮州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捕杀非法养犬、无主犬和无证犬。

市农业、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街道办事处在市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区为犬类禁入区。

闹市区为:东至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百鸟归巢;至程楠桂露路博爱医院路口,南区105国道交叉线;到华福西路的尽头;北105国道过境线沙朗,老105国道与祁刚公路交界处,东明大桥。

建制镇(含火炬开发区)由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在本细则实施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入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禁入区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禁养区内禁止养犬。被确定为治安保护重点的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等单位因科研、展览、演出和安保需要养犬,或者符合《广东省犬类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只有在免疫并获得犬类许可证后,才能圈养或拴养犬类。

第八条禁养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申请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养犬的书面意见,并答复申请人;

(二)申请人持准予养犬的书面答复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带犬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出具动物免疫证明;

(三)申请人持准予养犬的书面答复、动物免疫证明和犬只彩色照片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佩戴犬牌;未佩戴养犬许可证的犬只视为无证犬,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捕杀。

第十条《养犬许可证》和动物免疫证应当载明养犬单位的犬只管理安全负责人。

第十一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免疫,并在动物免疫证上登记。

第十二条《养犬申请表》、《养犬证》、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部门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得转借、买卖、伪造和涂改。

第十三条禁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走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不再养犬的,应当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在禁养区内将犬只转让给他人饲养的,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办理《养犬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非禁养区的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拴养。

在非禁养区养犬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免疫证明。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带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并在动物免疫证上登记。

第十五条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犬类养殖和活犬销售,不得设立为犬类服务的诊所。

在非禁养区从事犬类养殖和活犬销售的,应当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开办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农业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犬只及其产品必须持有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方可出售。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销售或者运输。

第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当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犬只伤人情况,并当场拴犬,直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检查。对经检查确认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出:

(1)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党政机关、学校和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公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馆、商店、市场、医院、候诊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镇政府、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养犬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捕杀,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养犬许可证》无效,并由市公安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行为,由市农业部门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动物疫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潮州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三、治安处罚法对狗咬人如何处理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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