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1行“(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0行“(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
五、减免税额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小贴士: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4.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抵免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特殊的规定,即: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其相关指标的计算,如: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均以境内、境外合计数据为依据的,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
5.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0%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1.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小贴士: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先认定软件企业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小贴士: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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