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社会公用事业,在保障国家机关运转、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邮政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规模得到了较大提升,特别是快递业务,逐渐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共存发展、相互促进的竞争格局,在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市拥有邮政市场主体400余家,日快递业务总量近30万件,从业人员万余人,全行业业务收入9.54亿元。行业的快速发展,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第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上存在较多违规经营行为,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缺乏准入门槛。一些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进入、退出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第三,安全隐患较多。随着快递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寄递安全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不认真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和禁限寄物品规定的现象严重,侵犯信件专营权的行为屡禁不止。进一步加强邮政市场监管,以适应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通信需求,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与我市实际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是非常迫切和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依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河北省邮政条例》,其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和管理规范均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条例》实行了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杜绝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倾向;注重广泛征求、合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体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注重制度设计的公开、透明运行,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项制度廉洁、高效;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的统一、协调,避免与民争利、因利益引发纠纷和冲突等现象的发生。4月10日,在唐山劳动日报和唐山市人大网站全文刊发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5月12日,邀请法律专家对《条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论证;6月17日,首次进行了立法协商,邀请30余名政协委员就《条例(草案)》征询意见和建议。联合调研起草小组在起草阶段和初审后,先后赴玉田、迁西、乐亭、路北等县区征求基层单位意见;还两次召集公安、交通、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研讨;两次组织召开由市内八家邮政快递企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意见。
《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河北省邮政条例》对邮政普遍服务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本《条例》仅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衔接国家和省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都已经下放至设区市邮政管理部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时予以衔接,并规定了审批的期限。
2.为人民群众提供通邮便利。邮政普遍服务的本质是邮政企业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基本公共职能。为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针对当前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九条鼓励邮政企业采用先进科技和管理手段,增强普遍服务能力,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拓展信息传递、实物配送、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领域,满足社会需求;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3.强化收寄实名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快递、邮政渠道走私贩运违禁品、毒品、伪劣药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强化收寄验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势在必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实名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药品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快递服务
快递业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业的快速发展为服务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就业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快递服务市场长期以来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范和引导,缺乏政策支持,发展环境亟待改善。所以通过地方立法能够更好地规范快递市场,促进快递业健康、有序发展。
1.提高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快递企业面对千家万户,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公共服务的水平。为此,在《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重点规范如何提高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一是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二是规定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三是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四是明确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寄递。
2.进一步遏制暴力分拣行为。暴力分拣、露天分拣不仅容易对用户的产品造成损坏或丢失,也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为此,《条例》第十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第十八条规定不得踩踏、抛扔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和分拣,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保障快递企业寄递顺畅。快件投递“最后一公里”是快递产业发展中的瓶颈,解决好这一问题,对推动行业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至关重要。为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快递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优化投递服务,提高效率。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住宅区、商业区建设智能寄递终端。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快递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对取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快递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核准的路线通行,并在不妨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区域停放车辆收发件。
(三)关于邮政市场监管与法律责任
为保障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条例》第四章和第五章专门明确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章立制,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建立对邮政、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测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办理群众举报,化解社会矛盾;四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避免重大服务阻断的发生,确保寄递服务顺畅。
2.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一是在上位法规定内设定罚款数额。如对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严格按照《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紧密结合实际,注意解决执法中操作层面的难题。如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安装、使用监控设备,不落实收寄验视制度,露天分拣等违法行为均设定了处罚条款,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减少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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