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精神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武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服务大局和到位不越位原则,工作中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开展监督,防止履行职责不到位,严禁滥用监督职权。
第三条监督对象: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成员。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了解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其成员列席村(社区)“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督促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落实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四议两公开”等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作风效能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督促村(社区)建立、健全和执行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负责对本村(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社区)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报账;负责对本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在购建、处置、租赁、发包及其签订租赁、承包、转让、招投标工程等集体经济合同(协议)过程中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社区)成员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群众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及时办理群众依法按程序提出的合理诉求和信访事项。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按要求完成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或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党总支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重点监督村务民主决策、集体财务收支、村(社区)集体土地林地的转让和租赁、村(社区)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权债务处理、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等程序进行,对不按照制度和程序作出的决策提出纠正建议。同时,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班子及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重点监督集体财务收支、村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宅基地分配、土地林地征用补偿费发放、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及收益、享受低保、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等事项公开的情况。监督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督促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重新公开。
第十三条监督村(社区)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和农村“五金”(农村征地补偿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农村低保金、农村救灾救济资金及其它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严格执行“三资”和“五金”监管各项制度,每季度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财务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报账;对有争议的支出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全程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和招投标等活动。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对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检查,参与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财务的年度审计及其组织成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廉洁履职和转变作风联系群众情况。监督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廉洁勤政、秉公办事、作风效能情况,发现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向村(社区)党总支、乡镇党委、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社区)“两委”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督促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及时办理群众诉求和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或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或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党总支的要求,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公开日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向村(社区)“两委”反映。
第十九条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事项提出纠正建议,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向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报告时间:每半年向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以随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村(社区)“两委”及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村(居)民小组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意见建议、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或协助处理的群众合理诉求、信访举报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报告方式:书面或口头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适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六条报告要求:报告及时、内容完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县干教委对新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集中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培训,每年培训1次以上。培训经费由县、乡镇分别承担。
第二十八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理论、基本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等。
第二十九条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考核7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底前完成全年工作考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发给补贴,考核不合格不发补贴。
第三十一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后,由乡镇汇总以书面形式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办备案。
第七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廉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支持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小组的工作。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要增强农村基层干部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实践能力,理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为其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社区)“两委”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事项负全面责任,对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等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引起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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