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何时开始实施?
2013年1月21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焦点解读】
焦点1: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为个人“经济身份证”,个人征信记录曾遇到过信息泄露等问题。在互联网上就曾出现花钱买征信记录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的个人征信记录等资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现牟利。
《条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同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另外,《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焦点2:不良信用信息为何保存5年?
华西都市报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
为何要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设置5年的期限?
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该负责人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不良记录有效期只有5年,但这5年并非从逾期那天开始计算,而是从还清那日开始计算。比如一笔贷款在2月1日逾期未还,一直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不良记录保留的5年,将是从10月1日开始计算。
焦点3:违规行为如何处置?
《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均属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如果有这些违规行为,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新闻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为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做出明确规定。
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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