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党章中党员享有的“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规定使党员更加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发表意见权,更有利于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一致为党的事业而奋斗。这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有助于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是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
建设有的是一项崭新的伟大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其他没有干过,任务光荣而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完成这一历史伟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事实表明,只有鼓励和保护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展开襟怀坦白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组织地、负责地、自由地在党报党刊上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才能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把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把全党的意志凝聚起来,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党的宏伟事业,形成推进的磅礴力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是关系中国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课题。只有不断解决好这一课题,才能保证我们党在建设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和理论的创新是党的执政能力的直接体现。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正确的政策便没有事业的成功。我们党要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面对这样的形势和任务,党的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政策,对于中国的现在和未来,进而对于世界的现在和未来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政策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只能从实践中来,从群众中来。鼓励和保护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鼓励和保护党员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正是正确的政策和科学的理论产生的源泉,也是发现真理、完善真理的动力。只有每个党员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直抒己见;在党报党刊上发表见解、修正谬误,积极地参加到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来,才能把蕴藏在党员中的聪明才智真正提炼、升华为具有实际价值的政策和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才能使党的政策和理论真正深入人心,为广大党员群众真正地接受,并成为自觉的行动,也才能使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巩固、执政能力不断提高。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同时还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这既是每个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集中代表了党的理论观点、政治主张和治党治国、处理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方略。它是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总结党的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时代特点和新时期的新鲜经验,经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被写入党章,成为党的行动指南的科学论断。每个党员都必须身体力行、坚决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而不应当有任何的动摇和违反。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每个党员的本分,也是检验党员党性的标准。因此,党员无论是在党的会议上发表意见,还是在党报党刊上展开讨论,都必须遵循党的组织原则、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鼓励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支部,从领导机关的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党员就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是党内政治生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应当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为了使党员享有的参加讨论权能够落到实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有关党组织应当对讨论的时间、方式、内容等提出计划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党员,以使党员对有关问题有所思考、有所准备,能够积极参与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讨论的意见要注意记录和整理,还可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还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可以形成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或者提出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保障党员的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对党章规定的这项权利作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的范围是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有权阅读的党内文件是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并明确规定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务必深刻认识保障党员参会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
参会权、阅读文件权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党员不能充分行使知情权是党员权利行使和保障当中一个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农村和城市社区无职党员、外出务工流动党员和企业下岗党员长期不能参加党的会议、了解党的政策,成为“听不到党的声音、感受不到党的温暖、感觉不到党的存在”的“名誉党员”,严重影响了党员其他各项权利的行使。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更好地行使党员权利。
知情权是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基础。党员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和必要的限制,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到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不违背作为一名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才能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出现“无权”,又不会“滥权”。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等都是党员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决策和部署是党的领导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党内各项事务的决策和部署最终又体现在党内有关的文件当中。因此,党员的参会权和阅读文件权是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权利,更进一步说,这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方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知情是参与的基础,只有充分的知情才会有正确的参与,也才会有全党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接受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党员实现有效政治参与和充分行使党员权利的前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文化知识的不断发展,随着党员队伍整体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党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越来越规范和科学,党的执政能力显著提高。但我们也要看到,形势喜人,形势也逼人。面临日新月异的国际国内形势,要真正做到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需要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切实解决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党的执政能力,具体到每个党员来说,就是党员有效的政治参与能力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只有每个党员都积极投身到党的事业当中,也只有党员具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才有可能形成合力,整体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当前,全体党员正积极投身于的伟大实践,非常需要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才能保证党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避免在轰轰烈烈的建设浪潮当中迷失和动摇;同时,这个伟大实践也非常需要党员具备全面的能力和素质,需要各种各样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党员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充实适应新形势的知识。从党员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说,每个党员都有追求更好前途的需要,都有进步、发展的良好愿望,党员本人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党组织有义务为党员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切实的支持。
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会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的实现。保障党员的参会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将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首先,要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其次,党组织要为党员阅读文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无法直接阅读党内文件的党员,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的精神。第三,各种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党员传达、通报会议精神,还要及时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第四,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此外,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方式和途径,使党员参会权、阅读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员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是反映党员意愿、保障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手段。党章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赋予党员建议和倡议权,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党员切实实现党的宗旨的具体行动。
首先,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党的建设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体党员和党员干部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历经八十余年而不断发展壮大,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临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好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其次,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极其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保障党员积极、正确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再次,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等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事业的领导核心。
切实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需要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共同努力。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既要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又要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杜绝一切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言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党的各级组织要充分重视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的正常行使,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还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党员提出建议和倡议的积极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才能真正成为党的不竭的智慧之源。党组织要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制度和程序。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必须不断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压制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限制和阻挠党员行使建议和倡议权等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要依照党的纪律严肃处理。
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就曾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准则》第九部分“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还规定了:“对于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制止,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就是放弃了共产党员的战斗责任,就是缺乏党性的表现。”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更是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在以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始终坚持了以上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以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切实保障党员能够正常行使这些权利。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不犯错误的党,不犯错误的人,不犯错误的领导是没有的,问题在于及时总结经验,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检查工作。这样,就可以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或路线性的错误;就可以使党员和干部从正确经验中受到教育,也可以把错误变成肥料,将坏事变成好事。”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多年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党内能够正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能够勇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抵制和反对党内的不正之风,就能够促进党的作风建设,形成好的风气,党的事业就能够兴旺发达。因此,党员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正确行使批评权,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和要求罢免或者撤换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要积极地为党员正常行使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行使批评权,行使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行使要求党组织处分违法违纪党员的权利,行使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或者撤换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党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对党章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党员更加明确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广大党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行使好这些权利。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能够落到实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积极性。党组织还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更好地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条例中的这些规定,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将发展党内民主视为党的生命,昭示了中国共产党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勇于修正错误的巨大勇气。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也指出:“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全体党员要从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正确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这些民主权利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各级组织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在许多方面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比如,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一些党的组织缺乏战斗力,一些党组织的领导方式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不强,素质不高、能力平庸、政绩平平,等等。要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要使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都要求党员积极地、正确地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要求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无一例外地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批评权等民主权利。只有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才能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真正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在党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进一步增强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永保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才能真正使党的执政能力得到提高,保证我们党在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是对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明确规定。我们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切实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就曾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也规定:“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准则》第八部分“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还规定了:“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下列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以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始终坚持了关于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责任等问题。
保证党员充分行使表决权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党的组织制度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党的各级组织如何结合各自党建工作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决定重要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科学是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党组织在作出决策时,要注意征求和听取多数党员的意见。其中讨论决定“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等重要问题时,要进行表决。另外,党组织对于少数人发表的意见也应予以重视,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保障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键在于选举是否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根据党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了解候选人情况是保证党员有效行使选举权的前提。党员只有在对候选人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正确选择。反之,选举权的行使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或者随意性,甚至流于形式。一般说来,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应当是各个方面都比较优秀的,但也不排除组织了解情况不够全面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候选人也可能并不适当。因此,如果党员认为党组织提出或者推荐的候选人不符合当选的条件或者不合适,仍可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其他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员也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为了使党员真正自主行使选举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追查党员的投票意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没有不必要的顾虑。
选举是党内生活中的大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是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而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是通过党员或代表选举产生的,因此,保障党员行使好选举权,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岗位上非常重要。《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还提出,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特别要培养选拔胜任重要岗位的年轻干部”。党员通过行使选举权,将自己认为最优秀的党员推选为党的代表或者选举为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这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和活动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调动党员参与党内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党章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且还对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对因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是我们党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由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各种鉴定,也是对党员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手段。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处理得好,既是对本人的挽救,又是对其他党员群众的教育;处理得不好,就可能对该党员的政治前途和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也可能对其亲人和其他党员群众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损害我们党的威信和形象。同样,给党员作出鉴定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鉴定作得是否客观、公正、准确,对党员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要听取并重视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的意见,从而使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鉴定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保障党员申辩、作证和辩护权是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就是党员本人以及其他为其作证和辩护的党员根据事实和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陈述其理由并对党组织认定的事实、定性和处理等予以申辩和提供证言的活动。实行申辩和辩护制度,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立统一规律”这一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总结历史经验的结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同样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这为党组织客观地了解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申辩、作证和辩护,党组织可以全面听取、了解有关情况,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保障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做到“兼听则明”。同时,党员也有机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并实事求是地申诉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够有效地影响处理结果,从而可以促使和保障党员充分提出其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也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有关人员的主观性、片面性,避免和减少错误。
按照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是指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当然,对于按照其他规定程序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按照规定本人也可以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这里的“其他党员”,不仅仅限于与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在同一支部的党员,还应包括不在同一支部但对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比较了解的其他党员。
党员按照规定进行申辩、作证和辩护,是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的必要程序,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忽视这个程序,更无权剥夺受处分党员的这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对党员权利的严重侵犯。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因为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而对该党员加重处分或者作出对其不利的鉴定,更不能对党员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
党员享有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但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或者包庇他人的,应当受到追究。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
党章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了党员享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即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是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的集中体现,也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规定,每个党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这是对党员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严肃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前提,也是党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这里的“党的决议和政策”,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的。其中,属于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为了使党的决议和政策真实反映广大党员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求党组织在决议和政策作出前,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对于重要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在作出前,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同时,由于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作出的,它只能反映党组织及其所在党员的整体意志和主张,难以体现具有不同情况和鲜明特点的每个党员的所有意志。因此,作为一个拥有6800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其中有的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规定党员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是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的要求的贯彻落实,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也是党员履行党内监督方面责任和权利的重要方面。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充分反映了我们党是一个勇于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党,体现了一个执政大党的开明和民主、成熟与包容。这对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也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对于党员反映的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首先要认真听取,无论其反映的意见是否正确、合理,只要该党员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就不得对其歧视,更不得对其进行追究。对于经过实践证明党员反映的意见是正确合理的,党组织要予以采纳,并积极采取措施修正已经作出的决议和政策;对于党员所反映的意见合理但一时难以做到的,党组织要给该党员以必要的说明;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党组织要建立有效机制,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保证党员的不同意见及时反映给党的各级组织,以进一步将我们的传家宝、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最根本的东西”即群众路线贯彻执行好,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决策机制,确保党的决议和政策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呼声。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定,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等,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反映不同意见时,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保障党员的请求权、申诉和控告权
党章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我们党是一个拥有68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创造力来源于党的凝聚力,只有每个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认同和忠诚,同心同德地去实践党的目标,才能使党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活力。但是,6800多万党员分别生活、工作、学习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行业,又在不同的党组织中参加党的活动,接受党的教育并承担党交给的工作。因此,党组织如何正确处理与党员个人的关系,妥善解决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既是保障党员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增强党的凝聚力的需要。
党员向党组织提出帮助解决重要问题的请求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是有关党组织的责任。每一位党员,首先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一个成员,同时,又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作为先锋队成员的党员,应当时时刻刻牢记自己的政治誓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而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共产党员,又有各自的工作岗位、生活和家庭环境。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没有也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绝大多数问题依靠党员自身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去解决。如果党员遇到重要问题自身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帮助解决的请求,党组织要及时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不仅体现了党的温暖、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更重要的在于有利于充分调动每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
我们党是一个具有严密组织纪律、组织形式和团结统一的政治集团。党的团结统一和坚强有力来源于党内既有铁的纪律,又有民主与监督。每个党员自觉接受纪律约束的同时,又可以平等地、自由地为自己或他人主张权利、发表不同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和提出意见权,不仅可以保证党组织执行党的纪律的客观和公正,使党的纪律能够为广大党员自觉地接受,更重要的是它还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便于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从而促进党更加团结统一,更加坚强有力。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克服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发展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党内缺乏民主空气,开展批评就没有环境和氛围,人们就会有种种顾虑,就不可能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而没有真正的党内批评,党内监督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完全流于形式。”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在党内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进一步促进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正常化。党员正确行使申诉权和提出意见权正是促进党组织不断纠正错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因此,各级党组织都应当对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范围很广。作为普通公民,党员拥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等应当由国家保护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党员享有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出控告时,有关党组织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回顾建党八十多年的历史,我们党之所以有战斗力、有凝聚力,就在于我们党有勇气、有能力纠正各级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对于党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控告,党内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来进行处理,从而保障被侵权党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关党组织要重视正确处理党员提出的请求、控告和申诉。只有各级党组织切实负起责任,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为了切实保障党员请求权的实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党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切实保护党员的请求权。
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申诉和控告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还对党组织应如何正确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党组织应当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护控告人的权利,严禁将控告材料和控告人的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发现有对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或者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不得扣压,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按照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于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已经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以切实保障申诉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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