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颁布施行。《条例》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建设度假村、酒店等建(构)筑物,同时还对如何在水库周边及水库内进行旅游开发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库区内如何发展旅游业?
库区旅游要编制旅游规划
在南宁,大王滩水库、罗伞岭水库、良凤江水库等已经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对于绝大多数水库来讲,在库区内发展旅游业,有利于扩大库区山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能够为水利经营提供更大发展空间,与水库的保护并不存在原则上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开发利用水库应当符合水库功能定位,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维护水库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水库旅游开发规划,明确水库旅游开发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同时,明确了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可以适用《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种植速生桉树;对其他功能为主水库,鼓励和引导所有权人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的种植。
水库管理存在确权划界、养护维修等问题?
建立水库注册登记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748座水库,其中511座水库属农村集体自行管理。大部分水库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经费缺乏等原因,水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养护维修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所有水库长期投入不足,养护维修不正常,严重影响水库工程和水质安全,进而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水库的养护、安全,《条例》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制度,对水库的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原则、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移交管理制度、防洪应急度汛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通过搭建合理的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解决市水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不愿再承担农村集体所有水库管理责任?
可移交政府管理
我市大多数小型水库由于产权的模糊不清、怠于管理、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这些水库处于无人管理、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状态,部分水库功能萎缩,甚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条例》区分不同类型的水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其经费分担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国有水库和其他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农民集体所有或者管理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三是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同时,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库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如何对水库进行规范和管理?
禁止擅自建设度假村、酒店等
为更好地对水库进行规范和管理,加强对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保护,《条例》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的4项规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二是擅自设置排污口;三是禁止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四是禁止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等。
此外,《条例》根据我市水库管理实际,做了补充规定,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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