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说明。新修订的条例在实施预算监督审查范围、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监督方面都有着新的要求。
2000年,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实施15年来,对加强和规范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预算法颁布实施,新预算法从过去注重预算的分配和平衡,转变为强调预算的规范和约束,加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性,同时也赋予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更多的职责和任务。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赵新黔介绍,为贯彻中央的要求,落实新预算法的规定,针对当前我省预算管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需要规范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对于全省贯彻实施预算法、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赵新黔说。
条例的修订按照“明定位”、“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为原则。条例主要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之间的预算审查监督关系。按照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原则,对原条例中与新预算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维护法制的统一。条例在操作性方面,贯彻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对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同时,条例还结合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赵新黔说:“例如预算全程跟踪调研,聘请专家学者提供咨询技术服务等做法,条例将其制度化、规范化。”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6章34条增加到7章47条,近万字,包括总则、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律责任和附则,涵盖了从预算的批准、执行、调整到决算全过程的审查监督工作。
赵新黔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将预算审查监督范围拓展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体系,并加强了对政府债务和开发区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的全覆盖。同时,条例的适用范围也由原来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大到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针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规范了人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突出了对政府债务、社保基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的监督。
针对当前我省预算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预算公开的主体、方式、内容和时限等作了补充和细化。在规范公开方式中提到,预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强化了乡镇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条例规定县级财政在代编乡镇预决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研究办理,同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权,确保乡镇预算审查监督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还规范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审查监督,完善了预算修正案、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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