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相关问题深度解读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重点改革任务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于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制度,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 注重与相关改革相协调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时,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实践中,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困扰。一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内部,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扰。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三是时有发生的法官遇害遇袭等事件凸显司法人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不完善,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特别是办理危险性高的案件存在后顾之忧。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
其次,注意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衔接。坚持依法改革,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监察法》、新颁布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各系统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履职保护措施,特别是把司法人员履行司法职责的错案责任追究与党纪责任、一般性违反司法纪律责任追究作了区分,增设了惩戒委员会审议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的环节,没有改变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不影响依纪依法处理法官、检察官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行为。
第三,注重与相关改革相协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对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惩戒等作出规定,《规定》注意与上述文件在制度措施上互相衔接、补充、配套,构筑完善的保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保障。
建立多项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制度机制
问:《规定》建立了哪些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的制度机制?
答:一是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这样,有关“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法律规定,就有了刚性的制度保障。二是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可执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链接:中央深改组会通过《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
、、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4月18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注重从体制机制创新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
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方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有关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6-2020年)》。
会议指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要按照规范对象范围,从严规范、率先规范、以上率下。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转入常态化管理,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安排。
会议强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明确审查对象和方式,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会议指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举措。要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确立体现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的职业发展通道,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更好调动公务员积极性。
会议强调,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要重点在签约服务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技术支撑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对家庭医生要有职业保障措施。
会议指出,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会议强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设立民办学校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
会议指出,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是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举措。要严格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会议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中央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跟踪进展、总结经验。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有关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改革举措的改革路径、成果形式、时间进度。要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组织好规划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会议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落实新发展理念是相通的,核心是体制机制创新,最终目标是形成经济增长新机制。要围绕经济结构的制度性问题推进改革,梳理推进“三去一降一补”需集中出台和落实的改革举措,打好组合拳,使各项改革措施同向发力。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发挥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性作用。
会议强调,社会事业改革关乎民生、连接民心。要坚定不移把改革总体设计中有关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有关健全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重点任务。要关注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创新方式方法,多用善用会用多予少取、放活普惠的办法推进改革,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要认真分析归纳民生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出清单,拿出措施,每年办成几件实实在在的事情。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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