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书记:
您好!我父亲现年58岁,1978年到1982年期间原在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担任农村民办教师,1982年被辞退。辞退后一直以务农作为家庭的经济来源,2013年得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于原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前期一直在准备申报材料。3月份我父亲手机短信接收到一条关于购买养老保险的通知,短信中未说明相关政策。第二天父亲电话咨询了蓬安县教育局人事股,对方给出的答复是若我父亲愿意购买养老保险需再逐年根据上一年的社平工资自费缴纳十年的保险,也就是在我父亲68岁时才能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以及2013年10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以上两个文件都只提到已满60岁的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对未满60岁的人员并未进行明确说明,地方也未对该问题出台任何政策或说明。事后我针对这个问题电话咨询了蓬安县教育局人事股,对方答复是凡是有代课教师经历的,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哪怕只有一年代课经历。只要现已满60岁的就可一次缴纳剩余年限的保险,而且立即可以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我个人认为这种差别化对待政策极其不公平,同是为教育事业做出过贡献的,而且还可能比有些享受政策的人做出了更多了贡献,但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享受国家所谓的优惠政策,只因差2岁就要多等十年?为什么不能一次性缴纳剩余十年保险,哪怕是60岁再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现父亲已近花甲之年,也没有什么劳动能力了,只希望能安度晚年。但是国家的政策却让他们无法安度,因为他们还要等上十年,而且这十年每年还要交近7千甚至更多的保险费用。这笔钱对于年近花甲在农村靠务农为生的父亲来说是一笔不小费用。
在我们当地,并不是只有我父亲一人面临这个问题,是很多和父亲有类似经历的代课老师、民办教师共同面对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引起重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希望未满60岁的代课、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政策能参照已满60岁人员执行,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保险,在年满60岁后就能享受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让此类代课、民办教师真正享受到国家、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
盼回复,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平行线”网友您好!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留言,反映民办教师补助问题,现回复如下:
1、关于“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还可以社保吗?”的问题。
根据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依法解聘或辞退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川人社办发[2013]317号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原民办代课教师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仍可以自愿购买养老保险,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关于“希望未满60岁的代课、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政策能参照已满60岁人员执行,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保险,在年满60岁后就能享受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要交68000元”以及“领好多钱”的问题。
我县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为:
第一种情况:2012年12月31日前(男60岁,女50岁)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相关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为68263.13元),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情况:2012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规定,且依法解聘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按原代课的实际年限作为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领好多钱”的问题。已参保缴费符合领取退休费条件的代课教师,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月计发退休费。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全家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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