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遵义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地域和身份限制,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对象条件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第二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国家“”、国家“”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第三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分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柔性引进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采取任职、挂职、兼职、聘任、技术承包、技术或管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创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产业园区,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需要。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公告。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综合有关单位岗位需求,汇总形成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人才申报。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凡符合相关条件、有意来遵义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均可直接向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登记表》;
2.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和其他佐证能力与水平的材料。
(三)初审。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四)复审。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相关领域和用人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推荐考察候选人。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考察候选人进行考察。
(五)审定。结合初审和复审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引进对象。
(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引进对象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服务期限、工作内容、人才待遇、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七)办理手续。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绿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等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为高层次人才办理调动和录(聘)用手续。
第八条 除柔性引进挂任乡科级以上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外,其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审定并办理引进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引进程序,直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以下条件聘用。
(一)原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可调入机关单位,担任乡科级正职;也可进入事业单位,聘用为正科级岗位或副高级以上岗位。
(二)原具备事业身份的,可调入事业单位,聘用为正科级岗位或副高级以上岗位。
(三)原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可实行考核聘用直接录入事业单位,转正后可聘用正科级岗位或副高级以上岗位。
(四)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试用期1年。
第十一条 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程序挂任乡科级以上职务,挂职期为1年或2年。挂职期满后,按照《贵州省引进人才到党政机关挂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考察留任。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成为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的百人领军人才和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遵义市“15851人才精英工程”一、二层次人才、市管专家等人才项目,并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第十三条 对采取全职引进方式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协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人才津补贴。
(一)人才津贴
1.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1万元人才津贴;
2.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4000元人才津贴;
3.第三类高层次人才,对在县(市、区)以下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每月发放1200元人才津贴;对在市级机关工作的博士,每月发放300元人才津贴。
(二)购房补贴
1.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提供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2.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提供60万元的购房补贴;
3.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15万元购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一方为引进,另一方为随迁的,在享受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高层次人才的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同级财政申请人才专项资金拨付;购房补贴发放参照《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采取柔性引进方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一)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租房补贴,按人才租房面积乘以其工作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面积月租金计算。原则上本办法规定的第一、第二类人才租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第三类人才租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二)柔性引进到我市挂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生活补贴,其他柔性引进人才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时限和工作内容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资金由用人单位发放。用人单位已提供住房的不再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颁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享受《遵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本办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颁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A卡;第三类颁发《遵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B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实施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和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要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十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管理制度,试用期间,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职行为,可解除引进协议;若发现工作能力与工作岗位不相适应,可调整至其他相应岗位。
第十九条 对试用期满后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评价考核制度。采取分类分层次、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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