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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更新:2023-09-13 08:07:37 高考升学网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深化智慧文明美丽幸福新辽阳建设,强化人才智力对振兴发展的支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辽阳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税务登记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5类:

(一)芳烃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铝合金精深加工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产业企业、电子信息软件企业、轻工消费品骨干企业、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钢铁水泥和矿业开发改造升级企业。(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金融、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商务局)

(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企业。(责任部门:市农委)

(四)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推进项目计划的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五)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各责任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辽阳市辖区内的民营企业从辽阳市域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技能、专业技术水平行业公认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应当与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地税局)

第五条 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优先给予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入选国家“”、“”专家、“”人员,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50万元;优先给予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2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8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奖者(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获奖者(或具有技师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人才及创新人才团队。

(一)对为企业带来10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的人才,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对携带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科研项目的人才,在申报国家部委相关项目立项方面给予支持;经我市推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国家部委经费资助的,根据我市资金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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