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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更新:2023-09-14 14:31:31 高考升学网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根据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细则已出,2020年5月1日起按此执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我市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等行为,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有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2020年5月1日后,执行以下政策: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政策文件,2020年5月1日前执行的人才引进政策如下:

政策依据

1.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

2.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

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

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

⑴登录:申请单位凭各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用户帐号和密码,登录苏州市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官网人才引进申报平台【如暂无用户帐号和密码的,可用单位账号注册并登录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自助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⑵填报个人信息:按系统提示逐项如实填报申报信息。

⑶上传申报材料:按系统提示逐项上传清晰、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注:上传申请材料时请同步上传《申办人才落户申请单位承诺书》和《人才引进落户申报人个人承诺书》

2、初审: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上传材料进行初审,并反馈初审意见。

3、档案审核

⑴档案不在我中心的,需从其他档案保管机构调入。初审通过后可在申报平台自助打印含有电子章、验证码的网上自助打印件,我中心官网可验证真伪。

⑵档案在我中心的,直接审档。(如档案里缺少学籍等关键材料的应按要求及时补齐)

4、复核

5、公示

对申报落户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申请单位进行内部公示,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6、原件校验

申请人携带《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登记表》一式二份(在人才引进申报平台上自助打印、并签字盖章);《申办人才落户申请单位承诺书》《人才引进落户申报人个人承诺书》《拟落户人员企业内部公示回执》(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表格下载专区自行下载,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学历(或职称、技能)证书、原户籍和落户材料等上传资料的原件至我中心(干将西路288号)一楼服务大厅1-4号窗口办理校验手续,并由本人现场签署《人才引进落户告知书(公安版)》。如档案材料不完整的,还需提供《缺少档案材料告知书》《承诺补充档案材料书》一式三份(在人才引进申报平台上自助打印、并签字盖章)。

7、发放落户材料

原件校验通过,打印发放《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8、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先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可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苏州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取号后,按序办理人事代理和户口挂靠手续。

9、对于在市区大专院校就读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已满两年的毕业生、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要求将申请人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申请落户。可凭《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通知书》和《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所需材料

1、人事(职工)档案

凡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及已建立职工(人事)档案的人员应当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人才引进落户登记(备案)表

所有表单由接收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本人签字,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登记表》或《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一份),可在我中心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下载正反面打印在A4纸上,并由本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按紧缺专业、急需放宽年龄办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的技能和引进理由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3、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明

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备案的“在线验证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报告编号”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⑵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原件)(表格由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引进单位、人才服务中心盖章后,带证书原件、评审表(初定表、备案表)或批准文件到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办理审核手续);

⑶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页的打印页面或证书发证机构出具的证书证明)(原件)。

4、户籍证明

⑴本人及随迁人员迁出地(原户籍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⑵迁入地的户口簿、苏州市区《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原件和复印件)等。

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满一个月及以上(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人员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的参保证明(以实际到帐为准)。

参保地为市区的可提供个人编号、园区的提供《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6、婚姻证明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协议或法院调解、判决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子女随迁证明

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家庭关系)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引进现役军官配偶

提供经苏州市人社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军转办)审核同意的《现役军官家属人才引进审核表》(原件)。

9、其他规定的材料。

费标准收

不收费

 服务时限

网上申请审核:3个工作日

 人才落户条件是否放宽?

目前只是草案,而且还处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是否这样规定和实施都是未定的。

《草案》较之现政策,放宽了人才落户条件。

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

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上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人才落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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