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完善人才政策体系,以更加开放的视野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全面深化六项重大攻坚、持续推进“一区两城一中心”建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漯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漯发〔201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集聚一大批优秀人才,全面提升人才素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增强人才的获得感和荣誉感,在全社会形成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全职引进是指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在漯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引进市外人才方式。柔性引进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理念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同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不改变市外人才人事关系、户籍关系前提下的引进市外人才方式。
第二章 人才引进培养激励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四条 人才引进培养激励重点领域
(一)食品、造纸、盐及化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领域。
(二)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三)互联网新业态、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健康养老、信息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四)生态环境建设和现代农业领域。
(五)城市规划设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其他领域。
第五条 人才引进培养激励重点对象
(一)人才引进重点对象
1.国内两院院士、欧美等发达国家院士或相当层次人才。
2.国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拥有海外博士学历、学位且在海外企业任中高级管理职务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担任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4.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应届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5.到我市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
6.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市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以及有国内外知名企业5年及其以上中高管经历来我市担任规模以上企业(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职业经理人等。
7.我市急需紧缺、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某专业领域能够形成区域性辐射优势的高层次人才。
8.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二)人才培养重点对象
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2.专业技术人才。
3.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4.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急需的高技能实用人才。
5.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三)人才激励重点对象
1.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我市优秀人才。
2.入选、当选省级及其以上人才的我市优秀人才。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我市高技能人才。
4.市杰出人才。
5.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6.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
7.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市级及其以上团队和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政策
第六条 人才引进政策
(一)全职引进人才政策
1.对于国内两院院士、欧美等发达国家院士或相当层次人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漯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给予300万元安家费和20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全职在漯工作且购房的,安家费一次性拨付,生活补助分5年拨付;全职在漯工作不购房的,其安家费和生活补助分5年拨付。对其研究开发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开发进度,由市财政与引进单位按8:2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市财政最高扶持3000万元。项目投资额与开发费用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核定。
2.对于国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拥有海外博士学历、学位且在海外企业任中高级管理职务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漯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给予200万元安家费和100万元生活补助费;全职在漯工作且购房的,安家费一次性拨付,生活补助分5年拨付;全职在漯工作不购房的,其安家费和生活补助分5年拨付。对其研究开发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开发进度,由市财政与引进单位按8:2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市财政最高扶持500万元。项目投资额与开发费用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核定。
3.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担任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漯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分5年拨付50万元安家费。市财政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3年。
4.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应届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人员,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全职在漯工作的,分5年拨付20万元安家费。市财政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3年。
5.对于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全职在漯工作的,分5年拨付10万元安家费。市财政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3年。
6.对于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硕士研究生(含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全职在漯工作的,分5年拨付5万元安家费。市财政按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3年。
7.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市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以及有国内外知名企业5年及其以上中高管经历来我市担任规模以上企业(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职业经理人等,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根据其引进单位性质和个人贡献度,实行“一事一议”,分5年拨付不少于5万元的安家费。市财政按每月不少于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3年。
(二)柔性引进人才政策
1.对口服务。对省级及其以上单位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对口服务一年及其以上的,服务期限内按每月3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2.校(院)企(单位)合作。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市外本科高校、省级及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中心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共建科研平台,进行技术交流,选派优秀高层次人才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智力支持的,一次性资助工作经费20万元。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市外国内城市或欧美等发达国家设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化基地等平台,就地吸引使用市外人才,设在市外国内的一次性资助工作经费20万元,设在国外的一次性资助工作经费30万元。
3.短期服务。对聘请市外高层次人才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战略咨询、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国内每年来漯不足10次或不足30天,国外每年来漯不足5次或不足15天),报销来往交通费用,并凭交通凭证按日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每人最多3年。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于国内两院院士、欧美等发达国家院士或相当层次人才,每日补助2000元。
(2)对于国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拥有海外博士学历、学位且在海外企业任中高级管理职务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每日补助1800元。
(3)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担任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每日补助1500元。
(4)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应届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人员,每日补助1000元。
(5)对于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每日补助500元。
(6)对于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硕士研究生(含应届硕士研究生),每日补助300元。
(7)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市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根据其引进单位性质和个人贡献度,实行“一事一议”,每日补助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长期聘用。对市外人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及其以上聘用合同定期来漯工作,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战略咨询、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等服务(国内每年来漯10次及其以上或30天及其以上,国外每年来漯5次及其以上或15天及其以上。来漯天数或次数不足的,按短期服务政策执行),报销交通费用,并凭来往交通凭证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期限每人最多3年。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国内两院院士、欧美等发达国家院士或相当层次人才,每年发放生活补助12万元。
(2)对于国家“”和“”人才、河南省“”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拥有海外博士学历、学位且在海外企业任中高级管理职务10年以上或有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每年发放生活补助9.6万元。
(3)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担任过省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发放生活补助6万元。
(4)参加工作不足5年的博士研究生(含应届博士研究生),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发放生活补助3.6万元。
(5)对于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每年发放生活补助1.8万元。
(6)对于参加工作不足五年的硕士研究生(含应届硕士研究生),每年发放生活补助1.2万元。
(7)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拥有与我市重点领域结合紧密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独门技术,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根据其引进单位性质和个人贡献度,实行“一事一议”,每年补助不低于1.2万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三)对我市急需紧缺、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某专业领域能够形成区域性辐射优势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签订的协议待遇,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匹配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四)积极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重点资助。
(五)对2015年1月以前,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及其他更高层次人才,本办法实施之日仍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按照柔性引才“长期聘用”政策相关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六)对人才个人的资助,以第一引进企事业单位为准,不重复发放。对同时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人才培养政策
(一)对于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0-150万元、创业团队300-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属世界一流水平的创新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支持。
(二)对纳入全市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者,每年组织赴国内外知名高校、沿海发达地区集中学习培训。鼓励和引导我市优秀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企业挂职锻炼,挂职期3个月及其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三)对纳入全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支持计划者,所承担或从事的科研课题通过审定的,给予自然科学领域每人15万元、社会科学领域每人3万元扶持经费,资金分3年拨付,用于其专业课题的学习研究。
(四)对于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由同级财政分别负担学费的70%和50%,个人分别负担30%和50%。
(五)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以投资、委托、合作等形式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培养我市所需的专门人才。
第八条 人才激励政策
(一)物质奖励
1.对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人300万元、200万元;获得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2.对我市人才入选河南省“”或相当层次人才的,每入选1人奖励培养单位50万元,奖励人才个人30万元。奖励单位的资金用于当选或入选人才的科研活动。当选或入选更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3.对我市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4.对我市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的分别给予学科所在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给予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4万元和2万元。
5.对评选出的市杰出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评选出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7.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的评选向科技实用人才倾斜,对评选出的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8.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者的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300元,发放期限至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者退休或调离专业技术岗位。
(二)荣誉激励
1.实行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优先作为市级及其以上人才评选推荐人选。
(三)组织学习交流活动
1.举办高层次人才专题培训班,鼓励专家人才外出培训、学习观摩和学术交流。
2.鼓励企事业单位输送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交流培训,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研讨。
3.发挥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博士联谊会联系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建立高层次人才俱乐部、人才沙龙、人才之家等人才交流平台。
(四)提供综合服务
1.帮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在市区落户,配偶暂无工作的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就读。
2.每年组织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省优秀专家、市杰出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市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在漯博士、市青年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专家人才健康档案。
3.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省优秀专家、市杰出人才、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我市工作和创业的博士、地方年纳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等市级及其以上人才办理综合保险。
4.每年组织优秀专家人才外出疗养。
第四章 人才引进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人才引进认定程序包括:
(一)发布公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定期征集全市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需求,并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人才引进。按照“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通过招聘引才、中介引才、合作引才、项目引才、平台引才和组织派遣等方式,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引才单位对所引进人才要严格把关,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认真履行合同手续。
(三)人才申报。引才单位填报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申报表,同时提供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签约协议书、合同、荣誉证书及文件、任职证明、交通凭证、年度绩效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受理初审。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企事业单位提请的引才凭证材料(附电子版),汇总后报各县(区)人才办初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管辖区域受理企事业单位提请的引才凭证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市直有关单位、系统、高校等提请的引才凭证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
(五)审定。每年年底前,各初审单位将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初审汇总材料统一报市人才办审定。各县(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以柔性引才方式引进的“短期服务”类高层次人才,由各县(区)人才办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审定。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各县(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方面的资助。对认定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企事业单位单独或吸纳社会资本设立人才开发基金,确保人才开发的可持续性。
(二)对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对柔性引才方式引进的“短期服务”类人才的资助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对引进的我市急需紧缺、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某专业领域能够形成区域性辐射优势的高层次人才的资助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人才引进资金拨付方式
市人才办负责将人才引进资金拨付给受理初审单位,由受理初审单位及时足额拨付给人才引进单位,再由人才引进单位发放给个人。涉及由各县(区)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负担的人才引进资金,由县(区)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审定单位直接足额拨付给人才引进单位,再由人才引进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柔性引才中“短期服务”类人才的来往交通费用和生活补助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二)人才培养资金拨付方式
1.对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资助资金,由市人才办直接拨付给创新创业团队。
2.对我市优秀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企业挂职锻炼优秀企业家的培养资金,由市人才办直接拨付给企业家所在企业。
3.对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在职人员的学费,按照《漯河市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继续教育财政资助暂行办法》(漯人才办〔2015〕11号)规定拨付。
(三)人才激励资金拨付方式
1.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人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办直接发放给人才本人。
2.对我市人才入选河南省“”或相当层次人才,以及当选或入选更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资金,奖励单位的由市人才办拨付给人才所在单位,奖励个人的由市人才办直接发放给人才本人。
3.对我市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办直接发放给人才本人。
4.对我市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的人才奖励资金,奖励学科所在团队的由市人才拨付给团队所在单位,奖励学科带头人的由市人才办直接发放给人才本人。
5.对市杰出人才的奖励,由市人才办拨付给人才所在单位,由人才所在单位发放给人才本人。
6.对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奖励,由市人才办拨付给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人才本人。
7.对市优秀城乡高技能人才的奖励,由市人才办分别拨付给市人社局和市农业局,由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发放给人才本人。
8.本办法人才激励政策中各类人才享受的综合服务,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程序拨付给第三方服务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受理、初审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凭证和原始材料等行为。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缴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政策绩效考核,用人单位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取消已享受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才办、人社局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对人才个人的资助和奖励,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原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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