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房管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等手续;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规划审批相关手续;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属地管理。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应当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或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告知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户籍人口等进行现状调查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分户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分户来骗取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面积应当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确权定性。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城管和村级组织等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安置资格进行认定。1999年以前的,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认定;1999年以来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2号)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制定具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可以考虑保留一定时期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九条 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按照有关规定以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十条 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权定性认定结果、房屋评估价值和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分配安置房屋,督促搬迁,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属地报请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属地由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不得实行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只办理征收手续,不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参照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实行“拆一还一”,但1999年以来补办审批手续的,安置房屋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60方米,超过部分按照附件1规定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在套房安置时因户型限制,应该安置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不足半套的,实行货币补偿;超过半套的可以安置一套,超过应该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购置。
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50方米的,按照人均50方米安置,安置房屋总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格购置。独生子女按照2人计算。
第十五条 违法建筑原则上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自行拆除的,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自本规定实施之后仍然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户籍人口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属地公安部门核实。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报属地公安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的户籍人口及分户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合法的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商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面积计入人均房屋面积。集体企业商业用房,其土地使用权参照同类地段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按照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工业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置换土地的,另行办理土地置换手续。
第十九条 村集体管理用房、仓库、祠堂等房屋按照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围墙、猪牛栏等附属设施按照《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偿。
第五章 搬迁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时限完成搬迁的,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在房屋全部拆除后支付,逾期未搬迁的,取消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方米260元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方米150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按户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8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过渡费在过渡期内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方米4元支付,超过过渡期按照两倍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为止。
征收有产权证的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方米20元支付,其它经营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方米10元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的,精装修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精装修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六章 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及安置房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征收补偿费用按照预算数额一次性拨付到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专用账户,征收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支付费用决算。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可以先行支付,征收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支付费用决算。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屋由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其用地可以划拨供地,也可以通过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商,由开发商提供安置房屋。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屋建设报建税费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收储土地项目的安置房屋建设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其它项目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支付建设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克扣、截留、非法占用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此前施行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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